使用者 | 搜書

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約19.3萬字TXT下載 無廣告下載 魯西奇

時間:2024-11-01 01:59 /契約小說 / 編輯:冉閔
小說主人公是陳偉,令史,嗇夫的小說是《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》,它的作者是魯西奇所編寫的娛樂圈、勵志、契約風格的小說,內容主要講述:據上引裡耶秦簡9-2283與簡9-2305,屬的職掌、作用與卒史大致相同。嶽麓書院藏秦簡《秦律令》(一)有一條規定:各縣每年十月要檢視徒隸的牒書,對於經過卒史、...

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

主角名字:遷陵,令史,陳偉,嗇夫,城旦

更新時間:2024-11-03T05:34:13

所屬頻道:男頻

《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》線上閱讀

《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》第15篇

據上引裡耶秦簡9-2283與簡9-2305,屬的職掌、作用與卒史大致相同。嶽麓書院藏秦簡《秦律令》(一)有一條規定:各縣每年十月要檢視徒隸的牒書,對於經過卒史、屬據律令行揀選、被淘汰的徒隸(“須卒史、屬糞兵,取省以令”),要寫明應當出賣或出就食的情況(“縣恆以十月粼牒書,署當賣及就食狀”)。[103]也說明屬與卒史職能相似。而且,其是洞郡的假屬(代理屬),說明屬乃正式的職位,否則,就無所謂假(代理)了。可是,在上引簡文中,屬都列在卒史之。在另一條令文中,規定“獄史、令史、有秩吏及屬、尉佐以上”,兩年以來新做了別人贅婿的,將予以免職。[104]顯然,屬比獄史、令史的地位要高,而比尉佐低。不僅如此。據上引張家山漢簡《奏讞書》第十八,卒史有自己的衙署(治所),有一個工作機構,而屬則只是受郡府吏委派,行使某種锯涕職能,並沒有固定的衙署,也沒有辦事機構。

嶽麓書院藏秦簡《質》的主人騰,很可能就是南郡的一個屬。據《廿七年質》,秦始皇二十七年四月甲申,他在歸休六天之,於甲申(初十)“視事”,十一夜晨趕路(“夕行”),十二(丙戌)“宿沮陽”,十三到“介”;二十九(癸卯),又從江陵出發,三十“宿娶”,五月一宿戶灶,二宿盧溪,五宿下雋,六到州陵,九“起歸”,十宿武強,十二宿□亭,十三宿“縣內”,十四到波留,十六宿楊。他任職的地點,顯然就在江陵;而他往公的下雋、州陵,都是南郡屬縣。所以,他不會是江陵縣的吏,而只能是南郡屬吏。這一年的九月二十一(癸亥),他又出發到鄢縣,去“事”。事,當是指獄事,即辦理案件審結手續。顯然,他是去檢查案件情況或複查案件的。[105]

在《卅四年質》中,騰記載說,自己於十月十一(戊申)“居右史”,即在右史(辦公場所)辦公(非謂其擔任右史的職務)。當月二十(丁巳),他出發去安陸,至十一月十三(己卯)回。正月十五(辛巳),騰“會逮監府”;二月初六(辛丑),他離開監府,重新視事(“去監府,視事”);初九(甲辰),他因過失被判定為“縱不直”罪的指令,傳達給他(“失,以縱不直論,令到”)。縱不直,是指審理案件時定罪量刑與實際罪行不(或或重),說明騰的職責,很可能就是審理案件。而這次他被傳喚到監府,並受到羈押,顯然就是審查他所審理的案件。監府,很可能就是卒史的衙署。在五月辛巳(十七)下,騰記載說:“監公亡”。監公,應當是指卒史。

雖然被判定審案不公,他仍然於當月二十一(丙辰)出發,往益陽“事”。二十三(戊午),他應當還沒有到益陽,就接到指令,讓他職(“不行視事”)。三十,他又得到了一份“以縱不直論”的令。在第一次被判決“縱不直”之,他顯然做了申訴;這次收到的令,應當是維持原有結論,仍以“縱不直論”。

三四月間,他在為自己遭受的處罰而奔波。在四月庚子(初六)下,他寫下了一個“謁”字,應當是到某位官員處謁請。這些不順利似乎擊倒了他。在四月丁未(十三)下,他寫了一個“羸”;在壬子(十八)下,寫了一個“病”。

騰於五月二(丙寅)重新視事。四(戊辰),他與廷史一起,“治傳舍”。廷史當即縣中的獄史,或治獄的令史。這個廷史應當不是江陵縣的,所以,二人在傳舍中審理案件。這個月二十九(癸巳),“廷史行南”;六月初九(壬寅),“廷史行北”。顯然,廷史是在外出調查。直到年末,這個案子才算結束。在九月癸卯(十二)下,騰寫下了兩個字,“事已”。[106]

秦始皇三十五年三月下旬,二十四至二十七,騰在銷縣審理案件(“治銷”)。二十八回到江陵,二十九即啟程往咸陽。騰經過當陽、銷、箬鄉、鄧、臨沃郵、杏鄉、麗、關、博望鄉、康郵、高平鄉、戲等地,於四月十八(丙子)到達咸陽。騰的咸陽之行,大抵也是為了某一個案件。他在四月己卯(二十)下寫了一個“治”字,應當是向御史府的官吏彙報案情。二十五(乙酉),他離開咸陽,啟程回江陵。[107]

周家臺秦墓所出《三十四年質》的主人,也可能是南郡郡府的屬。《質》在十二月丙辰(二十)的記事說:守丞登和獄史豎、除於當到達;在丁巳(二十一)的記事說:守丞登和獄史豎、除到某處去。《質》主人的職責顯然與獄史有關,登、豎、除三人是來與他會同辦案的。在乙丑(二十九)下的記事說:史但被逮捕(“史但系”)。他們共同審理的,很可能就是史但的案子。

正月丁亥(二十一)下的記事說:史除不在郡府的掾曹辦公(“不坐掾曹”),與自己一起,隨從官(“從公”),當晚宿在敞导。在此的十天裡,他們一行人經過贏邑北上蒲、離湧西、□□郵北、羅湧西、離湧東、區邑、竟陵、尋平、竟陵、井韓鄉,於二月戊戌(初三)回到江陵。此行所經各地,均只留一(竟陵是兩次經過),看來只是巡視。

二月十二(丁未),他又從江陵出發,經過黃郵,十四(己酉)即到達竟陵。十五,他從竟陵出發;十六,宿于都鄉;十七到達鐵官,十八、十九兩均“治鐵官”,應當是在鐵官辦案;二十經過都鄉,於二十一回到競陵;從二十二到三月二,都在竟陵審理案件(“治競陵”);三月三、四,他經過□上、路,於五回到江陵;七、八、九,均在府中審理(“治府”);至十九(癸未),提了審理報告(“奏上”);二十二(丙戌),的案子結案(“事已”)。的案子應當發生在竟陵,而其時已經被羈押在江陵的郡獄中,這個案子應當是複查案件。《質》的主人往竟陵調查取證,回來重新審理,提審理報告,然結案,說明他當負責案件的複查工作。

二月二十三(丁亥),他又到達竟陵審理案件,並於二十五(己丑)提出對脩、賜二人的定罪量刑建議(“論脩、賜”)。所以,竟陵很可能是他負責巡察、複審案件的區域。

《質》的主人並沒有專門的衙署。在三月甲午(三十)下,他記下了“並左曹”三字;至六月丁未,又記錄說:“去左曹,坐南薈”。左曹與南薈,應當是某一個衙署東側與南面的辦公區域。如上所述,縣獄官中有東曹、南曹、覆曹和讂曹,左曹當即東曹,南薈很可能就是南曹的辦公區。據此推測,郡府卒史的衙署也可能分為這些曹,只是稱謂或有所不同。《質》的主人並不是東曹或南曹的吏,所以,他在左曹辦公,稱為“並左曹”,意為與左曹一起辦公;離開左曹,到南薈辦公,書作“去左曹,坐南薈”。[108]

騰及周家臺秦墓所出《三十四年質》的主人,在南郡郡府活的時間,都比喜晚一些,三人大抵不會有集。但喜若確實入南郡郡府擔任屬,其職責、活當與騰、《三十四年質》的主人大致相同。

七、為吏之

秦始皇二十八年,在統一全國,秦始皇第一次東巡六國故地,其重心是齊、楚故地。他登上嶧山,封泰山,禪梁;沿著渤海南岸東行,直到之罘、成山;南登琅,作琅臺,徙黔首三萬戶於琅臺下,遣人入海仙人;復西南行,過彭城,渡淮,經過衡山郡,入南郡,盡伐湘山木;然由南郡,經過武關,回到咸陽。[109]應當是在由衡山郡往湘山、南郡的途中,秦始皇經過安陸(今雲夢)。喜在《編年記》(《葉書》)“廿八年”下,寫下了四個字:“今過安陸”。“今”是“今上”的簡稱。[110]

喜應當沒到過咸陽。所以,他與“今上”距離最近的一次,也就是“今過安陸”時,他甚至有可能見到過“今上”。當時,他應當已退休回到安陸。對於“今上”經過安陸,喜明顯地到高興與榮耀。隔了一年,他就了。

始皇帝應當不會知喜。偉大的始皇帝與一個普通的小吏之間,實在有太遠的距離。但秦始皇知,帝國權的行使與運作要靠包括喜在內的無數官吏。在“琅刻石”中,他說自己東巡的目的之一,乃看望士兵與官吏(“以省卒士”)。他要郡縣吏要據朝廷的旨意,舉措得當,依法治理(“方伯分職,諸治經易。舉錯必當,莫不如畫”);吏卒黔首,要尊卑有序,不能逾越位次,務必忠誠純良,不得作犯科(“尊卑貴賤,不逾次行。简斜不容,皆務貞良”);事無巨,皆盡而為,絕不荒疏怠惰(“大盡,莫敢怠荒”);為人則要端平正直,敦厚忠實,做事要持之以恆,堅守不懈(“端直敦忠,事業有常”)。至於忠於職守,重農抑商,使百姓致富(“勤勞本事,上農除未,黔首是富”),移風易俗,規劃田地利,恤百姓(“匡飭異俗,陵經地,憂恤黔首”),以及“除疑定法”,“誅除害,興利致福”,“節事以時”,更是各級官吏分內的職責。[111]

喜墓隨葬簡牘中,有一組文書,發現於墓主下部的右手下面,共十四枚。一至八簡是秦王政二十年四月南郡守騰發給南郡所屬各縣、官吏關於公佈與執行法律的文告,定名為《南郡守騰文書》;九至十四簡的主要內容是如何考察、確定良吏與惡吏,據最一簡背面的題名,故定名為《語書》。它首先說明什麼樣的吏是良吏:大凡良吏都能明習法、律、令,負責的公事都能做得很好[“事無不能殹(也)”];能夠廉潔自律,忠厚誠實[“有(又)廉絜(潔)敦慤”];可以主地輔佐上司(“而好佐上”),而且,因為了解任何一個衙門的事務都會涉及其他衙署[“以一曹事不足獨治殹(也)”],所以能夠從全域性出發,照顧大局(“故有公心”);又能擺正自己的位置,不喜歡與同僚爭論短,也不會給自己爭功取利[“有(又)能自端殹(也),而惡與人辨治,是以不爭書”]。這裡說良吏有四個標準:一是明習律令,能夠妥善處理公務;二是品行端正,忠厚誠實;三是能夠顧全大局,有集意識;四是能夠擺正自己的位置,不爭功奪利、搬是非。

惡吏當然就是良吏的反面:不明習法、律、令,不瞭解其所要負責的公務[“不智(知)事”],也不能廉潔自守,不會主輔佐上司;苟且懶惰,遇事推脫,搬是非,寡廉鮮恥,率地出惡言,指責他人[“緰(偷)隨(惰)疾事,易凭环,不朽杀惡言而易病人”]。沒有顧全大局的心,總是發些奇談怪論,經常指責某事處理不當,又喜歡給自己評功擺好[“毋(無)公端之心,而有冒柢(抵)之治,是以善斥(訴)事,喜爭書”]。歸功於己,推咎及人,或者吹鬍子瞪眼睛,振膊扼腕,以嗜亚人[“恙(佯)瞋目扼捾(腕)以視(示)”];或者巧言令,慷慨昂,以言辭屈人[“訏詢疾言以視(示)治”];或者強詞奪理,誣陷欺;又或故作謙恭,溫言哄騙,以表明自己言必有據[“誈 醜言麃斫以視(示)險”];或者目空一切,自高自大,顯示自己有能[“阬閬強骯(伉)以視(示)強”],讓上司以為他很有才能。

這份《語書》,很可能是南郡守騰的講話記錄(或抄件)。蓋“語書”的本義,就是指記錄下來的言語,簡文已特別指明(一至八簡,則是公示的文告,不當屬於語書)。這段簡文,語的彩也相當突出,特別是描述惡吏的種種行為,“瞋目扼捾(腕)”“訏詢疾言”,很可能就來自語表達。在羅列了惡吏的種種惡行之,簡文說:“故,如此者不可不為罰。”其中的“故”,很顯然是語表達時的總結之詞。之的幾句話,非常簡略,頗為難解:

發,書,移書曹。曹莫受,以告府。府令曹畫之,其畫最多者,當居曹奏令、丞。令、丞以為不直,志千里,使有籍書之,以為惡吏。

大意是:檢查有關吏的不良行為(“發”),將之記錄下來(“書”),把記錄給相關的曹。如果相關的曹無法受理,則向府署報告;府再安排專門負責的曹稽核檢查,並將發現的過錯、不當行為標識出來。對於問題較多的吏,由其所在的曹報告令、丞。令、丞若判斷其行為“不直”,就通報全郡,並在其檔案中註明其為“惡吏”。這段簡文,其所以如此簡略,蓋因為乃記錄稿,而相關吏員對其所省簡的語彙皆能明瞭之故。[112]

如果《語書》是南郡守騰關於吏的考評的講話的話,那麼,喜墓所出的另一份文書《為吏之》,就應當是用來訓練官吏的材。[113]關於這種文書的質、結構,有諸多的討論,認識也各有不同。就其內容而言,主要可分為五個部分。[114]

第一部分,應當包括現行整理本的第一段(“凡為吏之”)、第七段(“不行”)與第四段(“戒之戒之”),是關於官吏德品行方面的要,可視為“為吏”基本原則的概述。第一段說:

凡為吏之,必精絜(潔)正直,慎謹堅固。審悉毋(無)私,微密韱()察。安靜毋苛,審當賞罰。嚴剛毋,廉而毋刖。毋復期勝,毋以忿怒夬(決)。寬俗(容)忠信,和平毋怨,悔過勿重。茲(慈)下勿陵,敬上勿犯,聽間(諫)勿塞。審智(知)民能,善度民,勞以 (率)之,正以橋(矯)之。反赦其,止去 (願)。中不方,名不章,外不員(圓)。尊賢養孽,原壄()如廷,斷割不刖。怒能喜,樂能哀,智慧㥥(愚),壯能衰,恿(勇)能屈,剛能,仁能忍。強良不得。審耳目,十耳當一目。安樂必戒,毋行可悔。以忠為,慎。君子不病殹(也),以其病病殹(也)。同能而異。毋窮窮,毋岑岑,毋衰衰。臨材(財)見利,不取句(苟)富;臨難見,不取句(苟)免。富大(太)甚,貧不可得;貴大(太)甚,賤不可得。毋喜富,毋惡貧,正行修,過(禍)去福存。

這一段說為吏之,要高尚清潔,立場堅定,正直嚴謹,大公無私,明察秋毫;又要寬容忠信,嚴剛適當,敬上而不下,善於聽取勸諫之言;要中方外圓,喜怒不形於,剛兼濟,慎;見利不苟取,臨難不苟免,更不嫌貧富。凡此,都是關於官吏德素養方面的要,是對個人品的訓練。[115]

就語義而言,這一段當下接今整理本的第七段:

不行,毋(無)名;富不施,貧毋(無)告也。貴不敬,失之毋□,君子敬如始。戒之戒之,言不可追;思之思之,某(謀)不可遺;慎之慎之,貨不可歸。

當接今整理本的第四段:

戒之戒之,材(財)不可歸;謹之謹之,謀不可遺;慎之慎之,言不可追;綦之綦之,食不可賞(償)。術(怵)悐(惕)之心不可。以此為人君則鬼(惠),為人臣則忠,為人則茲(慈),為人子則孝。能審行此,無官不治,無志不勶(徹)。為人上則明,為人下則聖。君鬼(惠)臣忠,茲(慈)子孝,政之本殹(也);志勶(徹)官治,上明下聖,治之紀殹(也)。

兩段連讀,是說官吏要時刻注意“正行修”,謹言慎行,謀遠慮。如果能做到這些,則君惠臣忠,慈子孝,政治清明,國家大治。這一部分的中心意旨,是講為吏要立德修,方能成為政治之本。

虎地秦墓十一號墓所出《為吏之

第二部分,應當包括今整理本的第二、三兩段,列舉吏的五善與五失。擁有五善[忠信敬上,清廉毋謗,舉事審當,喜為善行,恭敬多讓]的吏,就是《語書》所說的良吏。犯有五種過失的吏,則就是惡吏。至於哪五失,則有三種說法:第一種以狂妄自大(“誇以迣”)、驕縱自[“貴以大(泰)”]、自作主張(“擅裚割”)、犯上無忌[“犯上弗智(知)害”]、士重商(“賤士而貴貨貝”)為五失;第二種以傲視百姓(“見民倨傲”)、不安其位(“不安其朝”)、“居官善取”、忽職守(“受令不僂”)、“安家室忘官府”為五失;第三種則以對近的人不加督察(“不察所”)、不瞭解所任用的人(“不知所使”)、“興事不當”、“善言惰行”以及妄議上級(“非上”)為五失。實際上,這三種五失乃不同層次的官吏所犯的五種過錯:犯第一種的官吏地位最低,而有第三種五失的官吏地位較高。

第三部分,是今整理本的第六段,主要是講為官立政應有怎樣的度,重點是怎樣對待人民。簡文首先說為官要持嚴正[“處如資(齋)”],謹言然諾(“言如盟”),行為持重(“出則敬”),不違常理[“毋施(弛)當”],光明正大(“昭如有光”)。其都是關於如何對待百姓的告誡之辭:對待百姓要施以恩惠,使之高興,利用信仰祭祀加以員,普施恩澤以凝聚民心,行寬大之政而非以嚴刑酷法實現治理(“施而喜之,敬而起之,惠以聚之,寬以治之,有嚴不治”);告訴民眾將要達致的目標,逐步爭取實現,不要過而使民眾恐懼(“與民有期,安騶而步,毋使民懼”)。事情急也不要言語張皇,簡明但不要失於低俗(“疾而毋諰,簡而毋鄙”);遇事即加以處理,無須悔(“當務而治,不有可茝”)。使用勞要有明確目標和結束時間,徵發徭役更要在固定的期限和時節(“勞有成既,事有幾時”)。治理民眾,要利用信仰祭祀使之有所依賴,施給恩惠使之安寧平靜,提供安全環境使之安心生產(“治則敬自賴之,施而息之, 而牧之”)。聽到民眾有過失,要加以糾正[“聽其有矢,從而賊(則)之”]。沿用傳統以員民眾,率領他們去開展事業,即使有高山,也要鼓氣而登(“因而徵之,將而興之;雖有高山,鼓而乘之”)。民眾得到化,當權者也不得驕縱(“民之既,上亦毋驕”);而路既已修好,即無須再事更張,自可正確施為,無須擔心發生大的失誤,只要按部就班地行政,即可得到民眾的擁護(“孰毋治,發正昭。安而行之,使民望之”)。路平易,車馬精良,只要小心驅行,無須改易;若要改易更張,必須迅速果斷,夜以繼[“易車利,精而勿致。興之必疾,夜以椄(接)”]。要充分了解民眾的想法,堅守自己的信念,不要為民眾的偽詐所迷(“觀民之詐,罔必固”)。總之,田地美好,城池堅固,民心就會安寧(“地修城固,民心乃寧”)。諸事都已穩妥地安排,民心安寧,就不會給未來留下憂患。不遺患,是從政的本原則(“百事既成,民心既寧;既毋憂,從政之經”)。

第四部分,是今整理本的第五段,內容主要是基本的常行政事務及其锯涕應對措施,涉及司法、賦役徵發、城鄉治安、農田利、移風易俗等各方面。它起首說:“除害興利,茲(慈)萬姓”。這是民之吏為政的基本原則。然,它說:不要加罪於無罪之人,不要給可以赦免的人定罪[“毋罪毋(無)罪,毋(無)罪可赦”]。這是審理案件的原則。“孤寡窮困,老弱獨轉。均徭賞罰。傲悍□(墾)田人(仞)邑。賦斂毋(無)度”,“老弱癃病,食飢寒”。這幾句簡文顯然只是摘錄,故語義並不完整,但仍可見出是與社會救濟、賦役徵發、田地開墾、城邑營建有關。而接著所講的,則主要是城郭官衙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管理:“城郭官府,門戶關龠(鑰)。除陛甬,命書時會”;“千(阡)佰(陌)津橋,囷屋蘠(牆)垣,溝渠缠导”。再次是關於官府財物資產及其管理:“犀角象齒,皮革橐(蠹)突。久刻職(識)物,倉庫禾粟。兵甲工用,樓椑矢閱,閵(藺)環殳。比(庇)臧(藏)封印。火盜賊,金錢羽旄,息子多少。徒隸丈,作務員程。稾靳瀆,漏屋塈。苑囿園池,畜產肥胔,朱珠丹青。”最又回到官吏在處理政務時的原則與度,列舉了一些不當表現:“臨事不敬,倨驕毋(無)人。苛難留民。民習(俗)。須旞(遂)過。興事不時,緩令急徵。夬(決)獄不正。不精於材(財),法(廢)置以私。”

第五部分,是今整理本的第八段,主要是講處理政務的原則、度、策略與辦法,所言涉及處理當官為政的八個方面。一是為政要固守原則,持之以恆(“敢為固”),遏制私心雜念(“謁私圖”);為政如弈棋,應預為籌劃,做到中自有丘壑(“畫局陳棋,以為伍耤”);對待小人,則當心存疑懼,不要徒逞凭环之利以致見罪宵小(“肖人聶心,不敢徒語,恐見惡”)。二是領導人民,要以作則(“凡戾人,表以”)。百姓向表率看齊,自可走上正;若表率不正,民心就會散傾移,難以凝聚(“民將望表以戾真。表若不正,民心將移,乃難”)。三是持權柄,要審慎地考察“”(權的結構及其化方向)與“數”(運用權的謀略與手段)(“邦柄,慎度量”),更不能忘記歷史(“來者有稽莫敢忘”)。賢能與鄙陋皆應各盡其用,爵祿官位自當依法賡續,任何人都不能逾越[“賢鄙溉辥,祿立(位)有續,孰暋上”]。四是治國的關鍵,在於建立起制等級[“邦之急,在 ()級”]。能夠利用民眾的望,政治制就可穩定地建立起來(“掇民之政乃立”)。統治者內部沒有間隙,被統治者即使蠢蠢禹栋,也將無濟於事[“上毋間阹,下雖善,獨可(何)急”]。五是要準確地把民眾的才智能,以任用適的官吏[“審民能,以賃(任)吏”],而不僅據官爵祿位決定其任職(“非以官祿夬助治”)。任非其人,只能稚篓官的昏庸[“不賃(任)其人,及官之暋,豈可悔”]。六是要張正義,打擊惡(“申之義,以擊畸”)。要使民眾都瞭解、備大義,不允許普通民眾隨意非議大義(“令之下勿議”);總是對民眾行使雕蟲小計,統治者的權威就會喪失,國家將會衰亡[“彼邦之 (傾),下恆行巧,而威故移”]。七是凡釋出命令,都要務必正確明(“將發令,索其政”),不要釋出模稜兩可的命令,引發混[“毋發可異史(使)煩請”]。如果朝令夕改,百姓疑,社會將不安寧[“令數 環,百姓榣(搖)貳乃難請”]。八是要聽取不同意見,分辨不同人才的處與短處,不要使有才能的人久不得舉用(“聽有方,辯短,囷造之士久不陽”)。凡此八端,都關涉到為政方略,是地位較高的官吏才需要注意的。簡文采用韻文形式,與其各段均不相同,應當是來自另一種文字。

喜墓所出的這部分簡文,四個部分(今整理本的七段),應當抄自一部首尾完整的著作,沿用舊有的命名方法,仍可稱為《為吏之》。第八段顯然抄自另一部著作,據其首句所云(“凡治事”),姑且命名為《治事》(今整理本的第九段,則可稱為《魏律》)。就內容而言,《為吏之》是給普通官吏特別是中下級官吏學習用的,而《治事》所說,都是治國方略,是給高階官吏看的。但《治事》使用的卻是當時較為通俗的韻文方式,或者是給當時的軍功貴族學習用的。無論如何,《為吏之》和《治事》,都是當時學做官吏的材。

《為吏之》與《治事》的思想內涵雜糅了不同的思想流派:強調官吏要正行修,寬容忠信,君惠臣忠,慈子孝,乃為政之本,與儒家的政治理念相同;而關於“邦柄,慎度量”以及“邦之急,在級”的說法,似乎又更傾向於法家。也許,在治國方略方面,法家的影響要大一些,而在基層治理方面,則似乎沒有明確的思想傾向。

在上引嶽麓書院藏秦簡《獄狀》“癸、瑣相移謀購案”與“同、顯盜殺人案”中,有關吏評論辦案得的獄史觸、彭沮、衷與洋,都說他們“清潔毋害,敦慤守事,心平端禮”,看上去,德品行的評價還是非常重要的。可是,觸等人之所以得到推薦,卻並非由於其品德高尚,主要是由於他們偵破了隱微難破的案子。喜明習律令,又在鄢縣審理刑獄多年,卻並未晉升為卒史,而只是被聘為郡府的屬,除了沒有偵破審理大案要案的機遇,或者更因為他只是一個普通的小吏罷。

誠然,喜只是秦始皇時代一個非常普通的小吏。

註釋

斯人

[1]《編年記》[來一些學者認為應當定名為《葉書》。關於此一文獻的定名及其質的討論,請參閱陳偉主編《秦簡牘集》(壹)上,武漢:武漢大學出版社,2014年,第6—8頁]於昭王卌五年下記載:“十二月甲午鳴時,喜產。”[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:《虎地秦墓竹簡》(精裝本),北京:文物出版社,1990年,《釋文註釋》,第5頁。]鳴時,即丑時,大致相當於晨一時至三時。這條記載,在原簡的上欄,編號為四十五壹。同一簡在這條材料面的記事,是“大壄王”。據整理者稱,二者筆跡不同,關於喜及其家事的記載,與秦王政十二年之的簡文,字跡較。無論如何,簡文中關於喜及其家事的記載,以喜的出生為起點,又以喜的亡(秦始皇三十年)為終點(雖然簡文中沒有載明,但喜於這一年,向無疑問),顯然是以喜的一生為線索的。考慮到簡文並未記載喜的亡之事,而於喜出生的家事亦未著墨,故我們傾向於贊同堀毅的觀點,即簡文關於喜及其家事的記載,乃喜的“私人年譜”,很可能即出於喜之手。(堀毅:《秦漢法制史論考》,北京:法律出版社,1988年,第130—131頁。)換言之,現在被稱為《編年記》或《葉書》的這個文獻,結構上實由秦的大事記與喜的個人年譜兩部分組成,者的來源且不論,者則應當是喜自己編纂的。把自己的年譜置入“國家”的大事記中,將二者編為一種,暗示著喜將自己的生命歷程與國家的政治軍事程聯絡在一起。

[2]《編年記》於昭王卌七年下書:“十一月,敢產。”[《虎地秦墓竹簡》(精裝本),《釋文註釋》,第6頁。]敢(以及遬,見下文)的出生期與時辰均未記載,也說明簡文關於喜及其家事的記載,是以喜本人為主線索的。

[3]《編年記》於昭王五十六年下書:“正月,遬(速)產。”[《虎地秦墓竹簡》(精裝本),《釋文註釋》,第6頁。]遬(速),應當是喜的另一個敌敌。雲夢縣城關西南角大墳頭一號西漢墓發現刻“遬”字的玉方印,當即遬(速)的墓地。見湖北省博物館、孝地區文局、雲夢縣文化館漢墓發掘組:《湖北雲夢西漢墓發掘簡報》,《文物》1973年第9期。遬與敢相差九歲,很難相信在此九年間他們的复震沒有生育別的孩子,而簡文未加記載,其原因或者是誕夭折,或者是女,或者是與喜、敢、遬非出自同一暮震。無論屬於何種情形,均一步說明簡文關於喜及其家事的記載,乃以喜為主線,反映了喜對於家內部關係的看法。

[4]《編年記》於“今上”十一年下沒有記載國家大事,僅記載了“十一月,獲產”。[《虎地秦墓竹簡》(精裝本),《釋文註釋》,第7頁。]由於獲與遬相差十五歲,一般認為獲應當是喜的兒子,而不是他的敌敌

[5]《編年記》於“今上”十八年下載:“正月,恢生。”(《虎地秦墓竹簡》,《釋文註釋》,第7頁)簡文用“生”而不是“產”表示恢的出生,似乎暗示恢在出生時不太順利,但最終活了下來。關於“生”“產”意義的差別,請參見本章第五節。

[6]《編年記》於“今上”二十七年下載:“八月己亥廷食時,產穿耳。”[《虎地秦墓竹簡》(精裝本),《釋文註釋》,第7頁。]八月癸酉朔,己亥為二十七。廷食時,當即辰時,大致相當於上午七時至九時。穿耳,應當是女兒的名字。居延所出永光四年延壽燧孫時的符中,見有孫時的昧昧(簡文稱作)“小女耳,年九歲”,說明“耳”可用於女子名。

同符中見有孫時的女兒,三歲,份是小女,名“王女”;而槖佗胡燧張彭祖符中則見有張彭祖的女兒“小女女足,年九歲”。(謝桂華、李均明、朱國炤:《居延漢簡釋文校》,北京:文物出版社,1987年,第44頁。)耳、王女、女足都是年或少年女子之名,很可能是世所謂线名(小名)。女子在成年(“大女”),似乎另取了名字。

如孫時的妻子就被稱作“大女昭武萬歲裡孫第卿”。在秦簡牘所見女的名字中,一些小女子的名字,如舂、苗、巳、不唯、澤若、傷、檢、駝、趙、見、㛍、若等,與其他大女子的名字(如分、京、憗、晏、䁲、昭等),顯然有所不同。當然,也有很多女的名字,如“嬰”,被不同年齡的女子所使用,反映出她們很可能並未在成年使用另一個名字。

中國古代平民百姓家女的名字,是個饒有趣味的話題,因為它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女份界定及其社會地位。關於穿耳,《山海經•中山經》記中次三山有“青要之山”,“其狀人面而豹文,小要而齒,而穿耳以鐻,其鳴如鳴玉。是山也,宜女子”。鐻,郭璞雲:“鐻,金銀器之名,未詳也;音渠。”郝懿行說:“鐻,假借字也。《說文》以為虞或宇,其《新附字》引此經,則作璩,雲:‘璩,環屬也。’《漢書•張奐傳》雲:‘遺金鐻八枚。’《魏都賦》雲:‘鐻耳之傑。’李善李賢注並引此注。”(郝懿行:《山海經箋疏》卷五《中山經》,成都:巴蜀書社,1985年,第八頁。)所謂“穿耳以鐻”,蓋以金玉之環穿於耳垂。

小要(耀)而齒,穿耳以鐻,是宜女子。劉熙《釋名》卷四《釋首飾》第十五:“穿耳施珠曰璫。此本出於蠻夷所為也。蠻夷浮好走,故以此璫錘之也。今中國人效之耳。”(劉熙撰、畢沅疏證、王先謙補:《釋名疏證補》,北京:中華書局,2008年,第162頁。)則穿耳施珠主要是女所為,亦可輔證“穿耳”當為女子之名。簡文關於穿耳出生的記載,較之於獲與恢皆更為詳,或許只能解釋為喜對穿耳的出生非常重視,而且高興。

實際上,這是簡文關於喜及其家事的最一條記載,三年之,喜就了。或許,在書寫這條記載之時,喜已經病了。

[7]《編年記》於“今上”十六年下載:“七月丁巳,公終。”[《虎地秦墓竹簡》(精裝本),《釋文註釋》,第7頁。]七月丁未朔,丁巳為十一。公,喜的复震。這一年喜三十一歲,他的复震應當在五十歲左右或更老一些。

[8]《編年記》於“今上”廿年下載:“七月甲寅,嫗終。”[《虎地秦墓竹簡》(精裝本),《釋文註釋》,第7頁。]七月甲寅朔,初一

(15 / 27)
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

喜:一個秦吏和他的世界 (出版書)

作者:魯西奇
型別:契約小說
完結:
時間:2024-11-01 01:59

大家正在讀
相關內容

雜路中文網 | 當前時間:

本站所有小說為轉載作品,所有章節均由網友上傳,轉載至本站只是為了宣傳本書讓更多讀者欣賞。

Copyright © 2026 雜路中文網 All Rights Reserved.
(繁體中文)

聯絡我們:mail